延津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延政〔2022〕17号

2022-03-10       浏览次数: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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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2021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已于2021年12月18日经省政府批准(豫政土〔20211357号),2022年1月7日,新乡市人民政府下发了该批次建设用地的通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延津县2021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

本次征收土地的位置位于延津县榆林乡大杨庄村(经开区代管村),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的地类及面积

征收延津县榆林乡大杨庄村(经开区代管村)集体土地1.4274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的规定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大杨庄村为新乡经开区代管区域,征收农用地区片参照经开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编号4107020603执行,补偿标准为每公顷75万元。

五、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每公顷1.5000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

六、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社保安置按照《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新人社〔2019〕8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用地单位安置。延津县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七、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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