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房产网】延津县城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办理须知

2019-10-16       浏览次数: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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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城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办理须知
一、办理地点
县城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租赁办”),位于县城人民路与建设路交叉口东北角临街处。
二、需要提供的证件
1.出租人、承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房产证、不动产证或房屋合法所有权证明(村、居出具,县租赁办统一提供样式),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县租赁办统一提供样式),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租赁办一份;
4.属于转租的,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县租赁办统一提供样式),原件一份;
5.委托出租的,需提交委托人授权书(县租赁办统一提供样式),原件一份;
6.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含消防),县住房和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委托有资质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原件一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材料。
三、受理程序
1.出租当事人(或经纪机构)在出租前到县租赁办咨询和取得相关材料或材料样式。
2.出租人提出申请,由协会委托有资质机构对出租房屋安全(含消防)进行鉴定,符合安全条件的再签订出租合同。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得出租,不得签订出租合同。房屋安全鉴定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报告。
3.无房产证的由出租人到所在的村、居出具该房屋合法的所有权证明(要注明出租房屋位置,面积,合法性,所有权人等)。
4.以上程序进行后,按租赁办指导的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一月之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手续齐全规范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登记备案的期限为两年。
四、房屋安全鉴定、文印材料收费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时房屋安全鉴定费由资质机构结合房屋实际按市场价格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承担,或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需要协会提供文印材料服务的只收取成本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登记备案证书免费。
五、委托业务
为了发挥行业自我管理与服务作用,县租赁办委托县住房和房地产业协会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中的政策咨询、材料受理、委托鉴定、信息录入、登记备案档案管理等部分业务,并接受县租赁办的监督。其他未尽事宜以县租赁办通知为准。工作联系人:孙海磊,联系电话:15836181118;王宏宇,联系电话:18738310444。
 延津县城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0月16日

以下是所需要提供的资料:1、城区出租房屋所有权合法证明2、危房鉴定申请书3、延津县城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审核表4、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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