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通知
城区各排水户:
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1号)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规定,在延津县城区范围内的排水户,需按要求办理排水许可证。
一、办理范围
在延津县城区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需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
二、办理时间
自2018年12月24日起开始办理。
三、办理地点
延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联系电话:(0373-7106920)
四、法律责任
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城镇管网覆盖范围内,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可对单位处10万到2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万到10万元罚款。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而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以上行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