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房产网-关于延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2018-08-13       浏览次数: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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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延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延津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有关部门已对《延津县委周边区域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17年9月27日至2017年11月7日
被征收人若对该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或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网上受理。  
登陆“延津县人民政府网站,查看《延津县委周边区域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将意见发送至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xwzbgzzhb@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
来信请寄至:延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并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稿”字样。
三、接待受理。
地点:延津县委周边区域改造建设指挥部(原文广局院内)
联系人:刘大军         联系电话:18638321758
                                 0373-7696788
附件:《延津县委周边区域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延津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延津县委周边区域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延津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通过充分征求被征收人和各方面的意见,结合该区实际,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1)、北区:平安大道以北,县委以西,文化北路以东,3号路(忆味鲜饭店)以南。
(2)、南区:平安大道以南,建设路以西,新城花园以东,国税局以北。
二、征收主体    
延津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延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延津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被征收人    
被征收范围内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六、征收期限   
以征收决定公告期限为准
七、征收补偿依据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对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和未经批准的各类架(埋)设管线等一律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在该区域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产权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不清晰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性质不一致时,以土地使用证登记性质为准。
(三)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证件标识面积不符的,以公布的征收调查结果为准,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向有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申请测绘,以测绘报告为准。
(四)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层高、成新的测量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屋测量规范》执行。
(五)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新乡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新政文【2014】98号)执行。
(六)被征收房屋已租赁的,只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八、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腾空房屋、验收合格、交出钥匙后,领取货币补偿款。 
(二)产权调换
1、置换方法
被征收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1:1进行置换;征收范围内因文化路建设征收时被政府安置的房屋按1:1.05进行置换。空闲土地及独院房屋基层所占土地以外的净地价值,依据评估价进行补偿。 
2、结算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及时与被征收户结清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附属物补偿等相关费用。同时应结清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被征收人应选择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近的安置房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补偿。
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以下标准结清差价:
在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10%以内的部分享受成本价,暂按2390元/平方米结算(最终以造价公司核算为准);超出10%部分,按照市场价 3200元/平方米结算(最终以当时的实际市场价为准)。
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最多不能超过最小户型面积。
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住宅安置房位于原文广局北规划建设的7 #楼、8#楼、9#楼、10#楼、11#楼、12#楼;户型分别为四室两厅两卫、三室两厅两卫、三室两厅一卫、两室两厅一卫,建筑面积分别约为 171.19平方米、136.07平方米、107.38平方米、82.23平方米。                                          
安置房建筑面积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测量规范,由房管部门以实际房屋测量数据为准。
九、附属物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只进行货币补偿。
十、过渡期限、方式及补偿标准
(一)过渡期限
本次安置房建设的期限为20个月。
(二)搬迁费
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准,在公告期限内搬迁完毕并经验收合格的被征收户,按每平方米5元支付搬迁费。货币补偿支付一次搬迁费,产权调换支付两次搬迁费。
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准,在公告期限内搬迁完毕并经验收合格的被征收户,依据过渡期限,每月每平方米支付4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延长过渡期的,延长过渡期内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延期安置补助费。
十一、选房办法及奖励措施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交房顺序,先交先选,选房日期另行通知。
为加快房屋征收及项目建设进程,对积极搬迁的被征收户进行奖励。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户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交房屋的,每户奖励10000元;31—60日内交房的,每户奖励8000元; 61—90日内交房的,每户奖励5000元,超过90日的不再奖励。
十二、其他事项
征收范围内已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处置权归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必须按规定期限搬迁完毕,将房屋交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必须保证原房屋门、窗、水、电、线路等设施完好无损,否则按评估价扣减补偿费。 
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延津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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